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本市国、地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新版发票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包含手工发票)。
根据[2012年第3号]规定,财务处对2012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上海市国、地税旧版发票,不予报销。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