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发票停止报销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7-18浏览次数:0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本市国、地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新版发票于201241日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41日至20126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7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包含手工发票)。

根据[2012年第3]规定,财务处对201271日以后开具的上海市国、地税旧版发票,不予报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公告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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