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6日四届五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和谐与科学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教代会工作与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等结合起来,完善考核、评价、激励、责任等机制,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支持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调学校各方面的关系。
第六条 学校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教代会的职权以及通过的决议,及时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 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发展等重要事项;
(二)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学校章程等重要事项;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
(二)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以及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学校制定、修订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二)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学院(部门)为选举单位进行选举。选举单位应当制定选举方案,酝酿候选人。选举时,应当有本学院(部门)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本学院(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要严格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好教职工代表。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
(一)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解校情民意;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章守纪,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并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教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人数不低于全体教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一。学校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学校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每年应当向选举单位教职工进行述职。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撤免或者补选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离休、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任、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由于工作需要调离原选举单位到校内其他单位的,代表资格转入新的单位,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意见,经校工会审核同意后予以撤免,撤免应该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违法违纪受到严重处罚处分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补选,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改革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对教代会和学校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批评和建议,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监督,对学校领导进行民主评议与监督;
(五)按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
(六)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本学院(部门)教职工,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写好提案;
(三)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学院(部门)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人数约占学校教职工人数的7%。各学院(部门)代表数根据本学院(部门)人数占学校总人数的比例确定,具有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附属单位、挂靠单位代表数另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由当选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或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学校、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在大会期间处理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它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后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由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联席会议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正副主任(组长)以及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合一。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四十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做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换届、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大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召开地点等;
(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修改;
(六)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不定期地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两级民主管理制度,各学院、部门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院(部门)可以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实行教职工全体大会制度;
(二)教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学院(部门)一般实行教职工全体大会制度;
(三)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四)二级教代会届期为三至五年。
第四十九条 教学单位二级教代会,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五十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不设主席团的,由所在部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五十一条 部门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二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校工会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后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