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学校"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保证对学生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我校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和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学生所在学院回避)以及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成员组成,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成员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方式来处理学生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也应开展必要的查证,并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采取召开听证会方式的,按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以邀请一名法律工作者列席委员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法律工作者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查或者召开听证会审查申诉人的申诉;
(三)作出审查结论;
(四)将审查结论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决定部门;
(五)如有必要,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决定不服;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
(三)对予以退学的决定不服;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如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和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须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申诉人亲笔署名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人资格;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
3.申诉期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4.申诉材料不齐备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
(四)学生在申诉时,若存在提供虚假证据、造谣和诬告等情形,依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或有关做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人员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审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审查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递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审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后,应终止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审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审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人的请求及申诉事项审查的需要召开听证会。在召开听证会前,对申诉人没有请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后成立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是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并从听证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会主持人主持听证会。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参会人员;
(二)确定听证会是否延期、中止或者结束;
(三)询问听证参会人员意见;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七)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听证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开始前,应清点听证参会人员,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说明听证事由;
(二)由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经办人陈述有关事实及决定依据;
(三)申诉人陈述申诉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出示证据;
(四)听证调查。由听证会主持人组织对存在争议的事实、处理或处分依据以及证据的有效性等展开调查;
(五)听证辩论。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听证参会人员可以就处理或处分事实、依据和证据等进行质询,也可以询问证人;
(六)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委员会进行评议;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书记员应作好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会主持人、书记员、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对申诉的听证意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和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申诉请求,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无专门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