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9-05浏览次数:10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沪工程学〔201962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预科生。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坚持思想教育、积极疏导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2个月。处分期内,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对经教育不改或有新违纪行为的,可参照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解除,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交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以下(含七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以上(不含七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若严重影响校园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罢课和示威者;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教育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者;

(四)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者;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校园秩序者;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者;

(七)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八)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者;

(九)明知他人违纪,阻碍调查或被调查时作虚假陈述证明者;

(十)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

(十一)其他扰乱校园秩序行为者。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参与打架未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蓄意报复,泄私愤,挑起斗殴事件,或动手打人,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过失损毁公共设施、教育设备者,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不满1000元(不含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不含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或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或作案总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参照(三)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盗窃、诈骗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者,一经发现,除退回所获钱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七)利用担任学生群众团体职务等工作之便,侵占、挪用公款、公物者,除退赔外,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提供赌博器具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赌博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松江校区学生校园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取、删除或破坏他人相关资讯,造成经济损失者,除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他人、发布不健康信息,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煽动性言论,造成一定政治影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妨害校园秩序,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进行宗教宣传,组织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各类会社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

(四)明知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者;

(五)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

(六)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者;

(七)其他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校区及学校指定的生活区内男女混居、未婚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校园秩序,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阅读、观看淫秽、封建迷信、邪教、极端宗教内容的书画、音像或其他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复制、贩卖、张贴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画、音像或其他物品者,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学校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集体宿舍管理规定之一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油加热器具(如电炉、油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电烙铁、电热毯等),使用明火(如点燃蜡烛、油灯等)或存放煤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焚烧废弃物等,一经发现,学校进行强制收缴,代为保管。保管期间,学生必须支付相应保管费。除没收违章使用或存放的器具、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或其它建筑内故意向窗外扔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浴室、开水房设备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因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弹奏乐器,或使用视听设备,而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乱拉电线、乱拉床头灯,或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九)宿舍内发生违纪行为,宿舍成员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或妨害校内公共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旷课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考勤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数(工程技术训练、教学实习、实践环节旷课以每天6学时折算,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达到:

1.12学时-17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18学时-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学时-41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2学时-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超过50学时,严重影响校园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其他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行为,不听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教育、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各类考核违纪或违反学术、学业诚信行为的处分办法,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分可适当从轻或减轻:

(一)能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态度良好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举报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者;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曾受过纪律处分或同时违反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事实,或作伪证,或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者;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勾结校内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七)有其他严重情节者。

第十九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另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处分期内,一律取消各类奖、助学金以及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已获得的荣誉、奖助学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处分:对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院对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发文;对学生处以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对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拟处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对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拟处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告知和申辩: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取证后,将拟处分意见及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告知学生可在接到拟处分意见之日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对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学校重新调查取证。学校可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变更拟处分意见,并将变更意见告知学生;

(三)处理结果公布: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在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后或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后,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在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时生效;

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第二,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学生入学时登记的通讯地址为准;第三,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申诉管理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所受到的违纪处分进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按规定进行归档处理:

(一)所有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院汇总、归档、备案、上报;

(二)所有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和解除材料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者,学校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港澳台侨学生和国际学生的违纪处分工作,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处理;上级部门无专门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