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文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完善科研经费收入的结算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利益,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管理。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具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由签发人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承兑汇票仅限学校各部门因实施横向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由合同约定的付款单位提供的用于结算项目款的票据。学校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 学校仅接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不受理纸质形式票据。各部门应根据信用政策规定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下列银行机构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广发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浙商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非以上银行作为承兑人的,由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项目款,如合同中未能明确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包括学校的结算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收妥后,项目的科研收入方可确认,会计核算人员应及时在应收票据科目记账。按银行当期贴现利率计算的自收妥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贴现息由学校统一收取后,方可进行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业务部门,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视同货币资金管理,具体业务由银行出纳岗位专人经办、资金业务科室的主管人员复核、分管资金结算的副处长审核,并设立台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资金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结算手续,确保银行承兑款项及时到达学校账户。
第九条 财务处可根据学校的货币资金实际情况将已经收妥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或背书转让用于对外付款,办理贴现或背书转让时必须经过处长审核。
第十条 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的台账登记制度,票据信息、收取、托收、贴现、背书等事项必须按时完整记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应予以打印作为附件,经办人、复核人及审核人签章齐全。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主管和资金结算主管应当每月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账票核对工作,分管副处长应当每季度进行账票核查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执行,存在挪用、转移、侵占资金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遇国家规定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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