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探亲费报销
设定依据:
(1)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沪府发(1981)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3)财事字[1981]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申请条件:在职在编教职工(含人事派遣人员)
材料清单:探亲往返路费票据
办理地点:行政楼307室
办理时间:每年3月份和9月份集中办理
联系电话:67796003
注意事项:
(1)进校满一年后方可报销探亲费;
(2)乘轮船可按四等舱位报销,乘长途公共汽车可按实报销,其余按普通火车硬座标准报销;
(3)未婚探父母可一年报销一次探亲费,报销金额为核定往返交通费;
(4)已婚探父母可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费,报销金额为核定往返交通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30%的差额;
(5)已婚夫妻分居两地(上海市外)夫妻团聚可一年报销一次探亲费,报销金额为核定往返交通费,并需提供对方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