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托费报销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05-14浏览次数:173

事项名称:幼托费报销

设定依据:沪财综[2000]055号《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申请条件:在职在编教职工

材料清单:托班或幼儿园开具的收费票据

办理地点:行政楼307

办理时间: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

联系电话:67796003

注意事项:托幼管理费超过50元报销标准为50/月,不足50元的按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