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文件
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修订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21年7月5日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称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围绕学校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服务社会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努力把我校建设为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现代化工程应用型特色大学。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推荐制,学院(部、中心)可推荐候选人,也可由校内外各相关部门协商推荐候选人。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校长可根据学科分布情况及发展情况调整委员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认定以党委发文任命为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正、公平推荐、遴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可设名誉委员和名誉主任,由主任聘任。名誉委员和名誉主任不受委员任职条件限制,可应邀列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参与评议讨论,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道德品质高尚,遵守学术道德,学风端正,关心学校发展。
学术水平较高,学术成果丰硕,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对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聘任期内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职工。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根据工作需要除秘书长外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承担具体日常事务。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校学术委员主任会议,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完成专项工作或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3届。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身体原因或离开原推荐部门不能履行职责,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经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委员因故需要替换时,由原推荐部门提出补缺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专项工作的调查、评估工作,并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作出裁决、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在学院(部、中心)设立教授委员会,具体承担本单位学术事务。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应当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
教授委员会应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及监督。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任期要求与校学术委员会相同,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对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双肩挑)人数不足5人的学院(部、中心),可适当吸纳部分学术水平较高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2),或与相关学科的其他学院(部、中心)联合组成教授委员会。拟聘任副高级专业职务教师为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应向全校公示。
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主任)推荐相关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院在职教职工,学院(部、中心)党委会通过,经校长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院(部、中心)在作出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教授委员会做出决定:制定、完善教授委员会章程或议事规则;审议学院(部、中心)学术发展方向、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对申报各级重点学科专业、省部级平台等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指导意见;对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申报进行审议并提出指导意见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 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承担科研诚信建设职责,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校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调查结果及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承担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和弘扬科学精神等职责,为推动学校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至2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会议的议题一般进行事先征集,主要包括学校的学术重大决策事项、1/3以上委员提出的重要议题等。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和决策;在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学术失范行为处理等重大事项的审定时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的委员数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沪工程〔2019〕12号)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2021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