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疫情期间传染病疫情 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4-02浏览次数:1337

为了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尤其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传染病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实行逐级及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传染病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门诊部应向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报告。

第二条 传染病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门诊部应向学校所在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应联络人报告。

第三条 传染病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或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应向上海市教委等相关单位报告。

第四条 当传染病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达到Ⅰ、Ⅱ、Ⅲ级程度时(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处置工作办公室或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应实施每日“零报告”制度。

第五条 门诊部医生在就诊中发现个案或散发病例,应及时登记、转诊、隔离,并报告防保科;防保科对病人进行登记,及时上报校区所在区的疾病控制中心,并做好病人所污染的工作、生活场所和杂物的终末消毒。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在发现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后,及时逐级上报,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救援、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