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圩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09-14浏览次数:178

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

沪工程研〔2015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由研究生部(处)具体组织实施,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培养学院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定向就业(含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

第五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必须经过导师同意,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应聘“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及以上岗位。聘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三助”资格。

第七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困难生认定工作,经学校认定的困难生在申请“三助”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应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条 “助教”:承担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课的阅卷、开放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研”: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二条 “助管”:承担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部(处)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部(处)、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助教”名额,制定“助教”需求计划,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出本单位的“助研”招聘计划,并报研究生部(处)审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和学校各职能部门确定招聘计划,研究生部(处)根据经费和各部门实际需要核定。

第五章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经费来源于国家下拨相关经费、学校相关经费、导师科研经费,由研究生部(处)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岗位津贴:研究生“助教”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助研”津贴由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助管”津贴由由学校研究生部(处)支付。

第十九条 “三助”津贴由各设岗单位逐月填报,研究生部(处)审核,学校财务处每月统一发放。

第六章岗位申请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助研岗位,由导师选聘。助教、助管岗位由各设岗单位选聘,聘期为一学期。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部(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三助”岗位的申请和聘用一般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三助”工作。

(一)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中止,由设岗单位或导师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部(处)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津贴。

第七章岗位考核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参加“三助”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或导师报研究生部(处)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917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二:研究生兼任科研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三:研究生兼任管理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一: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研究生教学助教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为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各学院应对该项工作加强管理,为研究生教学助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学校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

第一条被录取的研究生可以申请担任下学期的教学助教,填写《教学助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条 在校研究生可于每学期初提交担任教学助教的申请,申请时填写《教学助教申请表》,由导师签署意见后,即呈交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负责人。

二、录用

第三条对被录取的研究生,各学院根据研究生本人申请及本学院教学资源数、教学任务,择优录用下学期的教学助教,并将录用名单报研究生部(处)备案。

第四条对在校研究生,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数、教学任务、该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等,讨论决定下学期教学助教名单,并报研究生部(处)备案。各学院应优先录用考核优秀者,优先录用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研究生被录用为教学助教后需与聘用的学院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二份:一份留学院,一份归研究生本人。此项工作由各学院办理。

第六条聘用研究生兼教学助教,可以每学期聘用一次,也可以每学年聘用一次,由各学院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条各学院录用的教学助教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工作,如课程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习题和实验课(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辅导工作。在开学前,各学院可自行制订相应的上岗试教等措施。

三、续聘

第八条 学院于每学期末之前须对担任教学助教的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结算教学助教酬金和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四、酬金

第九条 被录用为教学助教的研究生一般每学期承担不超过50学时的助教工作量,其酬金为硕士生每学时25元(均由院系教学经费资源支付)。

第十条 聘用酬金由校人事处列支,每月预发80%,其余在6月底和12月底分别结算一次。

五、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准时参加上岗培训并按时上岗;

(二)在助教工作岗位上,能否履行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在工作中能否为人师表;工作作风是否正派;工作是否认真负责;能否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在工作中,能否做到教书育人,关心学生。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

(一)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考核的原则, 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人听取学生和专业老师的意见,主讲教师写出工作评价,导师检查兼任教学助教研究生的本学期成绩和论文进展情况;

(二)兼任教学助教的研究生本人应认真进行自我考核,写好小结;

(三)各学院指定有关同志根据所签合同,核对教学助教工作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

(一)优秀: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的研究生可领取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酬金理论值的105%-120%,并在下学期助教聘用中优先录用,人数控制在20%左右;

(二)合格:履行合同,能完成助教工作任务的研究生,可领取研究生兼任助教全部酬金(即理论值),在下学期助教工作聘任中可继续聘用;

(三)不合格:工作不负责,不履行合同,敷衍塞责,对培养学生有不良影响者,追究其责任,建议以校纪论处,并酌情少发或不发酬金。


附件二:

研究生兼任科研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科研助教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一支重要队伍,各学院应对担任科研助教的研究生加强管理,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学校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申请

第二条 在校研究生在获得导师同意后,可随时申请担任科研助教。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申请并担任导师的科研助教。如申请其他教师的科研助教,则应先得到导师的同意。

三、录用

第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录用研究生担任科研助教。

第四条各学院根据导师对研究生的要求及表现,可以随时增设在校研究生的科研助教名额,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科研助教的聘用期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六条 由提供科研助教的导师安排被录用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包括实验、采购、设计、设备维护、调试等。

四、续聘

第七条 各学院须对担任科研助教的研究生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导师意见予以续聘或解聘。

五、酬金

第八条 被录用为科研助教的研究生应承担每周10小时左右的工作量。硕士生每月可获酬金300元,均从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超过部分仍从导师的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 聘用酬金逐月发放,按校内教师科研津贴领取办法管理。

第十条 聘用酬金可从科研经费中30%科研津贴限额支出。

六、其他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提供科研助教的数额是其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学院应积极组织教师提供科研助教。

七、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三:

研究生兼任管理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管理助教工作的改革是学校总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该加以重视,及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学校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

第一条 研究生部(处)将管理助教名额下发各学院和各职能部处。

第二条 研究生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或由各学院、部处设立岗位,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二、录用

第三条 各部门对研究生进行面试后,将拟录用的名单征求各有关学院的意见,经同意后即与申请人签订录用合同。

第四条 各部门将正式录用名单报送研究生部(处)。

第五条 申请与录用工作每学期一次,由研究生部(处)统一组织,聘用期由各部门自定。根据工作情况需要续聘者,其办法相同。

三、酬金

第六条 被录用为管理助教的研究生应承担每周8小时左右的工作量,满工作量的硕士生每月可获酬金384元(学校从勤工助学费用支出)。

第七条 聘用酬金由研究生部(处)逐月发放。

四、考核

第八条 聘用部门可根据提供工作岗位的具体性质,对管理助教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五、其他

第九条 研究生管理助教是学校有关部门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对他们加强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