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贯彻上海市《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切实解决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后顾之忧,特设立研究生医疗帮困互助金。
一、医疗帮困互助金的对象和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学籍的全日制的研究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
(1)烈士子女;
(2)孤儿;
(3)父母残疾或基本丧失劳动力;
(4)父或母一方亡故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经调查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
(6)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对学生参加基本医疗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自负部分医疗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对住院的学生根据其治疗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具体标准见《细则说明》。
二、医疗帮困互助金的来源
学校从帮困基金经费中注入,每年10万元,年初注入,年终结算,余额结转。在财务处设研究生医疗帮困互助金专户。
三、医疗帮困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1.研究生工作部是研究生医疗帮困互助金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2.研究生医疗帮困互助金专款专用,互助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医疗帮困互助金的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帮困互助金申请表》,并附有关医疗费用凭据,交本人所在学院;
2.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初审,并提出相关意见,递交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附则
1.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6月13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