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暂缓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应当在报到时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规定:
新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报到,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确定拟录取后一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从规定的报到日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能住宿在校区内。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一年度的7 月5 日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的,申请入学时须经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按期到校报到后,在三个月内须接受政治、业务、身心健康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放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推免、士兵计划、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
2.在报到后政治、业务、身心健康复查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
4.复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三条取消新生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原为历届毕业生,退回来源省;其他人员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规定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取得学期注册的研究生没有学籍,不得参加考试。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五条新生在注册前,生活费和医疗费自理。注册后方可享受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学校鼓励研究生自愿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注册后,学校自规定入学日期起算发给普通奖学金。
第十六条组织关系、档案、户口转移:
1.共产党员应带县级以上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上海考生介绍信由所在学校或单位开至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外省市考生介绍信由当地市(县)以上的党组织开至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入学时交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组织部代为办理。
2.共青团员入学时应带本人的团员证办理团组织转接手续。
3.被录取的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研究生的档案一律转入学校。
4.被我校录取的非上海户籍的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选择迁户口或者不迁户口。选择迁户口的学生,请将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报到时交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5.凡被我校录取的上海户籍(非集体户口)或定向就业研究生,户口一律不移入学校。
6.新生将户口迁入学校后,在校就读期间除转学、退学等原因,不得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毕业时必须将户口迁出。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补考、重修等规定具体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修学分要求,按照各学科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开题的要求,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研究生处审核认定后记入成绩册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研究生处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研究生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节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导师,确因客观因素或遇特殊情况,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转专业、转导师。
第二十六条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研究生的导师变更学科和专业。
(2)因学科调整,研究生所在的学科和专业发生变化。
(3)研究生的导师因调动工作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安排他人继续指导。
(4)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入学后,经双向自主选择确立导师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导师。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导师或者研究生可以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转导师的要求:
(1)研究生的科研兴趣或论文研究方向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不一致的。
(2)导师因退休、调离、解聘、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的。
(3)导师因请假、出国等原因,预计超过6个月无法正常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
(4)导师在教书育人、师德师风建设中,出现“一票否决”被取消导师资格的。
(5)导师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导师的。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转至外单位或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
(1)研究生转至外单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由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应征得转入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委的同意后方可转学,办理离校手续。
(2)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原培养单位录入控制标准不得低于我校。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培养环节的成绩单及鉴定,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应征得转出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及上海市教委的同意,方可转入。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休学。
1.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或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校门诊部证明必须休学者;
2.定向培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3.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4.以学生身份公费或自费长期出国留学者;
5.已婚女性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6.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条休学手续:休学研究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2 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因病休学,还须提供校门诊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休学通知单》,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由研究生处发给休学证明,并按时离校。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休学一学期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与须在学时间合计不能超过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休学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能住宿在校区内。因患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复学前一学期结束前2周,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门诊部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患肝炎休学者须提交期满前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因生育休学者复学前,须提交校门诊部的同意证明,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因自费出国留学而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不能再次以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休学。复学后,行政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三十四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政府组织的重大志愿者活动期间,保留学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适用学校的有关处理规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无故逾期2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者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5.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包括出国学习)者或擅自旷课(或离校)2周以上者;
6.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离校日起2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7.中期考核政治思想考核不合格者;
8.研究生本人提出者;
9.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三十八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可由学生本人、导师、学院的管理部门或校相关部门提出,经导师和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予以退学。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处理:
1.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2.退学研究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自批准之日起,退学研究生的医疗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及其他待遇;在2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4.学习满1学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5.学习未满1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6.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户籍管理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
7.若退学的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学校的有关申诉的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节学习年限、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
第四十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学制分为2.5年和3年,其中2.5年学制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3年学制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全日制工程硕士生学制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全日制艺术硕士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若入学满1年且提前完成课程学习、学位课平均绩点在专业排名10%的,中期考核合格,可提前进入学位论文阶段。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SCI一区、SSCI或A&HCI检索论文,学位论文工作完成,达到毕业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应在拟答辩前1个月由研究生提出,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原则上至多提前半年。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未能按学制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任务,符合条件的可在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延期毕业。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由研究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延期毕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发放至学制规定的时间。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整地完成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者,可以申请提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提前按规定程序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提前获得学位。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合格,且已经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但尚未满足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结业后也可再申请一次论文评审和答辩,满足毕业要求的,报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换发毕业证书,按新的发证日期填写。申请办理结业和结业后再申请答辩,都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申请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学习未满一年,因某种原因终止学习的,可申请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填写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研究生情况登记表》,其所在学院要作好毕业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健康情况等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自主择业。
第五十三条结业、肄业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就业推荐。
第八节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五十四条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均须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定向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自费出国留学(含办理中、英文成绩证明)、延期、提前毕业等事项,须征得原单位同意,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学校,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定向培养研究生休学、复学、退学、延期、提前毕业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由于原定向单位、研究生本人单方或双方违约的研究生,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六条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应按协议到原定向单位工作,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寄给该单位转发本人。
第九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经核查后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五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校鼓励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研究生开展助研、助教、助管工作。
第六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规定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与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依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在指定的研究生公寓住宿,自觉遵守学校研究生公寓管理和公寓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住宿费。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为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树立优良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学校每学年进行研究生评优评奖工作,具体办法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等。
第七十三条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七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八条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研究生申诉
第八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制定研究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十二条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三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八十四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六条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学校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21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沪工程研〔2017〕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