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住院结算凭证及大病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10-23浏览次数:1465

 
  1. 办理住院结算凭证:

住院结算凭证仅供一次使用,住院凭证自签发之日起7天内至医院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按学校指定医院,学生凭以下资料到门诊部开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

  1. 本人校园卡

  2. 本人身份证

  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病历本

  4. 入院证复印件2

  5. 病史资料

  1. 办理大病:

大病应选定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大病治疗。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可在以下四家保险公司任选一家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名称及咨询电话如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话 95519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话 400819551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话 9551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话 95500

办理时需要提供:

1)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复印件)

3)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本市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报销结算单(原件)

4)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业务的,被委托人在出具上述资料的同时,还需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关系证明)。

6)参保居民本人银行卡。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门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