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沪工程学〔2014〕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就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小微企业就业。
第三条 学生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和残疾与否而受歧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全体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各类各级学历学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生就业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为主体的管理机制。以激发二级学院活力和创新力为核心,以目标管理为导向,以绩效考核为重点,降低管理重心,充分调动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就业工作整体水平。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简称“校就业中心”,校就业中心隶属校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校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二级学院是就业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全面开展本学院学生的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管理工作,需配备学生就业工作辅导员。
第七条 校就业中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校就业中心作为学校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校学生就业工作,为二级学院就业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开展督查、考核、评比、表彰工作。校就业中心的基本职责是:指导、服务、协调、监理。职能由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转变、从事务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从集中管理向相对分散管理转变。
(二)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就业工作制度体系。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建成合理的人才梯队,打造职业化、专家型的就业工作教师骨干团队。
(三)负责制定全校就业工作年度计划,制定就业工作考核目标,对二级学院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
(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职业生涯教育体系,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总体目标和分层(类)目标,指导二级学院开展生涯教育,推进“预就业工程”特色品牌建设。
(五)负责就业指导课教学的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指导课的课程建设。
(六)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和行业去工作。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七)拓宽各类就业渠道,培育全国就业市场,收集、整理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加强与行业协会、地区人事部门、创业园区和社会公共职介机构的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牵头举办综合性大型就业市场,指导学院举办行业类招聘会及二级就业市场,为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提供支持和服务。
(八)对用人单位进行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建立并完善学校用人单位星级数据库,加强数据库动态管理,确保数据常更常新。
(九)做好毕业生的就业统计工作,指导各学院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生源上报和毕业生就业进展上报工作,向上级报送学校各类就业相关信息数据。
(十)负责毕业生《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鉴证、换领及毕业生报到证打印、改派、发放工作。
(十一)做好非上海生源申办户籍和申领居住证政策解读、材料审核、报送工作。
(十二)做好就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维护就业信息网日常运行。
(十三)做好就业困难生帮扶工作,建立和完善校级就业困难生帮扶机制。
(十四)组织开展毕业典礼活动,指导学院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十五)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并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反馈社会对我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及建议。
(十六)指导学院做好相关评奖评优工作。
(十七)负责毕业生档案转移申请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主管部门或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二级学院是就业工作的主体,在校就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学院就业工作考核指标。
(二)建立健全学院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学院就业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学院就业工作年度计划。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情况,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指导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做好相关鉴证工作。
(四)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生涯发展教育活动,提供职业生涯咨询服务。负责开展本学院就业工作相关科研项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推进 “预就业工程”等特色品牌建设。
(五)负责本学院学生生涯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六)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工作,完成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到村任职计划、社区服务计划等项目的组织报名工作。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七)联络走访用人单位,针对本学院专业设置及毕业生整体情况,挖掘全国就业资源,积极举办学院二级就业市场及行业类招聘会,协助校就业中心做好综合性大型就业市场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市场。
(八)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学院用人单位星级数据库,对用人单位资源进行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指派专人对口联络企业,完善校企对接制度。
(九)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工作,并向校就业中心提供毕业生的详细资料。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进展调查统计和生源信息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情况的准确真实,按要求报送毕业生毕业去向凭证材料。
(十)负责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制作简历、填写《毕业生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及《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实习协议和《协议书》的登记工作及报到证派发工作。
(十一)负责本学院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工作,做好户籍、居住证政策解释,申请材料初审等工作。
(十二)负责本学院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各类信息平台做好就业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本学院全程就业帮扶体系,特别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残疾毕业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建立就业困难生数据库,全力保障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
(十四)负责做好本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和毕业典礼相关工作。
(十五)做好本学院就业工作总结,对本学院毕业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追踪调查,及时总结分析社会对本学院各专业办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十六)做好本学院相关评奖评优工作,制定评选细则。
(十七)负责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完成离校及户档转移手续。
(十八)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对毕业生的主要要求
(一)认真学习各级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掌握就业程序。
(二)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顺利通过毕业考试,取得毕业资格。
(三)接受学校、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四)认真完成学校就业指导课程,做好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五)认真准备简历和其他求职资料,按时填写《推荐表》和《登记表》。
(六)积极参加各类就业市场,充分珍惜学校为毕业生提供的一切就业资源,主动寻找就业途径,把握就业先机。
(七)对自身高度负责,注重诚信品质,以诚恳、友善、尊重的态度自行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签约或毁约事宜。
(八)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校名誉。
(九)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离校前主动完成所有离校及户档转移手续。
(十)拿到毕业生报到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
第三章 就业指导和毕业鉴定
第十条 就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的重点是进行学生就业法规、国家和地方形势与政策的宣传,开展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以及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或出版就业专刊等各种形式。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认真备课,组织、开展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就业指导课》,注重教学效果,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对不同年级学生,开展层级递进的职业生涯教育,各年级生涯教育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年级的职业生涯教育,侧重在让学生了解自己的职业兴趣、职业性格和能力发展方向,对自己形成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定位。
(二)二年级的职业生涯教育,侧重在择业心理准备、职业认知和专业能力培养等,提升岗位适应力。
(三)三年级的职业生涯教育,侧重在求职择业技巧、就业法律知识、就业观念与原则和求职择业基本原则等,更加全面的为就业做准备。
(四)四年级的职业生涯教育,侧重在就业政策、就业形势、求职择业的程序和方法、就业信息利用方法的指导等,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坚持公开、民主、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
第四章就业市场管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学习和管理,在校内举行的招聘活动统一由校就业中心监督。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形式主要有:学校举办的大型就业市场;各学院举办的二级就业市场、行业类市场;国家、省市、地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其他招聘会和网上双选会。
第二十条 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发挥网络就业市场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通过就业市场自主录用毕业生,洽谈中应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自愿参加就业市场。洽谈达成意向,要向用人单位提供校院两级鉴证的毕业生《推荐表》。
第二十三条 校院两级应及时向学生公布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五章 《推荐表》、《登记表》和《协议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推荐表》是毕业生求职应聘的推荐材料,一式三份,由学院审核并填写在校表现后加盖院章,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就业中心鉴证。
第二十五条 《登记表》是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具有规范格式的毕业生信息表格。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发放、备案,由学校管理、存档,由毕业生本人和校方分别填写相关内容,全面并客观记录、评价毕业生在校学习及行为表现,作为毕业生本人个人材料归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协议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学校统一发放,人手一份,按编号发放使用。《协议书》一式四联,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联,第四联存学院或用人单位备查,或作为非上海生源进沪送审材料附件。
第二十七条 《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协议书》原则上不补发,若确是损坏和遗失,则需写明详细原因及经过,经学院核查、校就业中心同意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三十条 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院,交他人使用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由学校鉴证。
第六章毕业派遣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凡经市主管部门办理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违约责任自负,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或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学校不再推荐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工作,如提出解除原协议,则按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截止毕业时尚未落实去向的毕业生须在离校前填写《上海市高校待就业应届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原则上档案传递应通过机要局送取,不得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不得因就业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违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改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的两年时间,作为就业手续的办理期限。
第三十九条 毕业两年内允许进行首次办理报到证,毕业一年内允许进行报到证违约/改派办理。其他三支一扶等项目学生,凭服务期满证明,可以在期满后,按应届生予以办理就业手续,即以期满时为起始时间,进行两年内首次办理,一年内违约/改派办理。
第四十条 因毕业生主观原因,在派遣后单方面毁约,未经过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学校不予办理改派手续,一切后果毕业生自负。
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工作教师,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信息、就业进展和毕业去向凭证等其他重要信息,导致毕业生无法正常就业,影响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进展的;
(二)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提供就业指导服务,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无正常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被单位退回的;
(三)欺骗用人单位,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
(四)其他违反上级及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教育部和上海市下达了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7月9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