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才助学金评审办法
沪工程学[2011]95号
第一条为了激励困难生自立自强、努力学习,在二至四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增设成才助学金,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范围
我校在籍注册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二至四年级(含二年
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资助经费来源
学校帮困基金,约占每年校帮困基金的15-20%。
第四条资助等级设置
资助等级设一等、二等共两项等级。一等助学金为1000元/学年,二等助学金600元/学年。
第五条资助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简朴。
5.在校期间学习认真,最近一学年绩点不得低于1.8,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1门。
6、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资助人数
资助人数为我校二至四年级困难学生总数的80%。
第七条评审机构
成才助学金评审机构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的日常工作
由学校学生处负责承担。
第八条评审时间
每年的5月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并提供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2、学院按评审条件推荐初审名单;
3、评审机构审议名单;
4、公示获资助学生名单。
第十条追回制度
如被资助学生发生违纪情况,即追回当年颁发的助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例自2012年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