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9-01浏览次数:9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改进服务方式、规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是指我校各类公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且单项工程预算费用在五百元以上至三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不包含五百元以下的维修工作,该工作在日常维护保养中。三十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仍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信息的来源及立项

第四条 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信息的来源
(一)物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中发现需上报的维修内容,应及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报修工作单》(附表1),报基建处。
(二)物业使用部门(各学院、办公室……)发现需维修的内容,可及时通过电话、校园网络向基建处报修,基建处应及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报修工作单》(附表1);并按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零星维修填报单》(附表2)。
(三)基建处应对各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需维修的情况认真填写《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附表3)。
(四)各学院、各部门由于教学、科研、使用等需要,对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提高或改变使用功能、改造或新建等,必须书面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
(五)基建处应及时对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信息进行核实,对信息分类与处理;按轻、重、缓、急等进行信息登记 ,按校区、各建筑物、分专业记录。
(六)凡属急修、抢修的信息在向主管领导汇报的同时,积极组织人员抢修,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
(一)日常零星维修工作,在当年维修预算费用内,由基建处严格控制使用。
(二)中、大维修(改造)项目,无论学校出资,还是校内各单位自筹资金,都必须申请立项。项目申请报告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校长批准(紧急抢修等项目除外)。
(三)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理由、维修(改造)内容、工期要求、经费概算、经费来源以及施工期间的特殊要求等。
(四)基建处根据申请报告经实地勘察,了解情况后,按轻重缓急排出项目次序,汇总报学校批准。
(五)学校根据项目的施工范围及内容、实施可行性、资金落实情况等,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后列入年度维修(改造)计划。
(六)在年度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计划以外,特殊需要维修改造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含特殊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内容、工程预算、工期要求、资金来源、施工期间的特殊要求等),直接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经学校批准后补充立项。
(七)如遇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项目应及时处理,事后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的批准
(一)基建处编制年度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计划,上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批准立项。
(二)凡属急修、抢修的项目;三千元以下由处长批准,三千元至二万元由主管校长批准,二万元以上报请校长批准。
第七条 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一)二万至二十万元的项目由基建处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前上报施工预算,经初审后施工;二十万元以上至三十万元由基建处主持,校审计处、监察处参加组织内部招投标。
(二)基建处按照学校批准的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计划组织招投标工作。根据学校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标准及用户单位提出的要求,制定任务书或编制招标书,提出项目,规模、质量要求、工期、造价标准文件。
(三)施工招标书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原则、工程量清单、招标须知、开标、评标等内容。
(四)基建处应邀请不少于三家施工队伍参与投标,并负责考察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工程业绩质量状况等。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
(五)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良好的业绩,应合理、合法地参加投标活动。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责任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质、业绩及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还应包括响应招标文件情况、施工组织、经济指标、质量、工期、造价等情况。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
(六)接标后按规定日期的时间当众开标。
(七)基建处会同审计处、监察处及相关部门进行开标、定标; 回标分析,确定评标人员。制定符合规定的评标规则。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和投标文件。招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回标分析和决标。
(八)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由基建处和审计处做好记录并存档。
(九)评标后及时通知中标单位,并告知未中标单位。

第三章 维修(改造)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维修(改造)预算设立专款专用。
第九条 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廉洁协议》,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校领导共同审核合同,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合同审批表》(附表4)。
第十条 实行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为保证工程管理和校园管理的规范有序,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基建处办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内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附表5)。
(二)施工单位凭校内施工许可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三)未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水电管理部门不得供给施工所需水电,工程人员及材料不得进入校内。一经发现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开工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基建处要指派专人作为该工程项目专项负责人进行管理,做到事先、事中、事后控制;工作内容为:审核设计及施工方案(20万元以上项目或较复杂工程需附图纸)、工程预算。检查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协调与使用方及施工单位的关系,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总结;信息反馈、资料归档、评价打分等。
第十二条 用户单位也应关心并参与监控。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基建处、资产处用户单位根据合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表》(附表6)。验收合格后,一般情况下,审计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须经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校领导同意签字后支付,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付款审批表》(附表7)。
第十五条 工程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30%,工程结算时最多支付95%,余下5%的工程款做为质量保证金,一年以后支付,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改造)工程质保金付款审批表》(附表8)

第四章 总结归档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结束后,应根据:
(一) 工程质量(优良、合格);
(二) 工程进度(提前完成、按时完成、延时完成);
(三) 结算情况(结算报价与审价相差10%以内为优良、
结算报价与审价相差10%以上至25%为合格、
结算报价与审价相差25%以上为不合格);
(四)安全文明(好、合格)
(五)服务态度 (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
由基建处组织审计处、监察处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打分,建立信誉考核档案。
第十七条 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校内施工项目投标资格:
(一) 施工质量一次不合格;
(二) 工程进度二次延时完成;
(三) 结算报价与审价二次相差达25%以上;
(四) 安全文明一次不合格;
(五) 服务态度二次不满意。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图、施工图等一切相关资料由基建处负责送交学校档案室归档。要逐年建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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