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开展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1、本市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名额(高等教育)限4个,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2、本市全国优秀教师推荐名额限34名,评选范围为专任教师。
3、本市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额限4名,评选范围为管理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学校担任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及材料要求
1、评选条件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详见附件1,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详见附件2。
2、申报材料
(1)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6)1份。
(2)《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3)、《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4)纸质版一式7份。
(3)部门推荐报告1份。
以上材料请于6月27日前交至人事处行政楼A322,电子版请发送到gcdszk@163.com。此通知和附件请至ftp://202.121.127.206-人事处-朱君璇-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及个人申报文件夹中下载。
联系人:朱君璇 联系电话:67791252
附件.rar
人事处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