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有:
一、 自行纳税申报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在
二、 由所属单位纳税申报。
需学校代理申报的纳税人可在
上海市税务咨询热线:12366
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咨询电话:62730882转12万申报大厅
财务处咨询电话:67791159 联系人:庄亦圣
特此通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