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4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3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二章 缴费和医疗待遇
第三条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每年提前缴纳下一年度个人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第四条 大学生在校内门诊就医,医药费学校支付90%,个人自负10%。
第五条 大学生急诊或转诊至学校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回学校按规定报销医药费。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第六条 大学生住院,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设置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
第七条 大学生患大病[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第三章 门、急诊
第八条 在校学生患病应到所在校区门诊部就诊,凭本人病历卡、校园卡就医。病历卡由每年新生入学时以班级的形式发放。若有遗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校园卡或学生证到挂号室补办。
第九条 在校学生可在校区门诊部就诊或者转诊到学校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诊。
学校定点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同仁医院
松江区中心医院
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
第十条 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发热、急腹症、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出血、气胸、哮喘急性发作、突发心脑血管疾病、意外伤害、急性传染病、急性过敏性疾病、急性牙髓炎、五官及气道异物、肾绞痛、急性食物药物中毒、危重疾病抢救),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院挂急诊就医。
第十一条 学生到校外非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自理。
第四章 住院、大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按学校上述指定医院,学生凭入院通知书复印件、病史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校园卡或学生证,到门诊部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学生凭住院结算凭证在医院结算。每次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仅供使用一次,住院结算凭证自签发之日起7天内至医院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
第十三条 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药费由本人先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将住院相关资料(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药费收据、总明细清单、就诊医院级别等资料)提交学校门诊部,由学校负责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理赔后通知本人到财务处领款。
第十四条 学生患大病应到学校办理大病医保手续,在本市选定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大病治疗。住院治疗按本市大学生医保普通住院的规定执行。门诊大病治疗按本市大学生医保普通门急诊规定执行,医药费回学校报销。
第五章 病假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患病需要休息由门诊部医生认定后开出病假单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医院就诊时需要在所就诊医院开出病假单,必须出具由所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单,回到校门诊部办理转病假手续。如果没有就诊医院病假单无法办理病假。办理时应提供本人校园卡或学生证、病史资料、病假单、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经门诊部医生审核后符合条件后给予转开本校病假单。
第六章 寒、暑假就诊
第十七条 寒、暑假期间,本市学生可去学校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松江校区门诊部每周二、周五9:00-15:30值班,办理学生假期门急诊、住院结算凭证手续。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外省市学生如患急病可到居住地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挂急诊就医,回学校按规定报销医药费。
第七章 医疗费报销审核
第十九条 转诊、急诊和大病门诊回学校报销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销时间内到所在校区门诊部办理医药费报销审核手续。医药费发票在票据开具一年内有效。学生需提供校园卡、病史资料、医药费发票,填写好报销单(有本人签名、银行卡号及手机号),经门诊部报销主管医生审核盖章后,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将报销款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八章 贫困家庭大学生帮扶补助
第二十条本市低保家庭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市重残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以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门诊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医疗保障服务细则》(沪工程后〔2017〕3号)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