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考勤请假制度(沪工程研[2006]5号)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09-14浏览次数:237

研究生考勤、请假制度

沪工程研[2006]5

第一条研究生应在开学之前到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第二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研究生请假应事前办理,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因课题需要出差也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研究生请假手续:

1. 研究生在研究生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并按请假单要求填写和签名。批准后由研究生工作秘书通知任课教师。

2. 请假2天以内,由导师或辅导员批准;请假2天以上、5天以内者,由导师或辅导员签署意见,(主管)院长批准;请假5天以上,2周以内者,由导师或辅导员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核,研究生处批准;请假2周以上,除以上手续外,还须报校领导批准。

3. 凡因病(或事)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期满时,必须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一学期内病假、公假和事假达8周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分别负责;辅导员和学院办公室检查。

第七条在每月五号以前,研究生班长通过辅导员向学院办公室上报上个月研究生日常考勤表。对知情不报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在每月第一星期内,非公共课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向学院办公室准确上报该课程研究生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上课和论文期间考勤情况,如有错漏及研究生无故连续缺课六节以上或连续二次以上不与导师联系,要及时上报。在每月五日以前,公共课任课教师将上一个月研究生上课考勤情况上报所在学院(部),汇总后上报研究生处,如有错漏及研究生无故连续缺课六节以上要及时上报。各学院办公室在每月的十日前将本单位考勤情况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在每月的十五日将公共课考勤情况反馈给各学院办公室。

第八条对旷课的学生应责令其检讨,并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