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弘扬高尚师德,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表彰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育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加快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优秀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根据《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教委人﹝2002﹞24号)精神,我校拟开展“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推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选范围
“上海市教育功臣”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创造、创新,作出卓越贡献,并在全市、全国乃至国际上有较高知名度的在职在岗人员中遴选产生。原来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目前已在市、区教育党政部门工作的人员以及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入范围。
评选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自觉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受到师生的广泛敬重与信赖,对教育事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坚持探索、不断实践,用科学高效的方法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上海教育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在教育科研工作中,勇于创新,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重大突破,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
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敢于改革,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理论,在办学体制、机制、模式上改革创新,对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突出。
评选要求
坚持民主推荐,确保评选公正。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逐级审核后报市评选办。
坚持评选标准,确保人选先进性。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坚持以思想政治素质、师德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的标准,好中选优。推荐人选要有突出业绩,确保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要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对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符合“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条件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而获得“上海市教育功臣”荣誉称号者,由市评选办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推荐名额
“上海市教育功臣”的候选人将在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和相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推荐提名的人选中产生。原则上我校可向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推荐提名1名候选人。推荐人选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市评选办。
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1.推荐工作情况报告一份。
2.推荐人选“上海市教育功臣”推荐表一式三份。
3.推荐人选简要事迹一式三份。对推荐人选的主要成绩、贡献和事迹进行概括,字数在500字左右,包括推荐人选的基本概况、工作实绩、曾获主要荣誉。要求文字简洁、重点突出。
4.推荐人选事迹材料一式三份。详细介绍推荐人选的主要成绩、重大贡献和先进事迹,字数在5000字左右,要求有事实、有重点、有特色,要突出推荐人选的个性特点,把推荐人选在教育教学和育人育才等方面作出的贡献进行重点介绍,突出其从事教育教学研究、育人育才梯队建设,以及学校管理岗位上最闪光的亮点。
5.推荐人选彩色照片电子版。要求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照片尺寸为320*240像素以上,大小为100-500K之间,格式为jpg,文件名为“姓名-区/学校”。
6.请各相关部门于2018年7月4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行政楼B207),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朱文立联系电话:67796032邮箱:dwjsgzb@sues.edu.cn
奖励办法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市教育功臣”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上海市教育功臣”的先进事迹,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使其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学习的榜样。
党委教师工作部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