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松江校区第一餐厅自行车棚工程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松江校区第一餐厅自行车棚工程业主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松江区龙腾路333号
2.2工程规模:松江校区第一餐厅自行车棚
2.3工期要求:45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松江校区第一餐厅自行车棚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须为非外商独资的独立企业法人;
3.2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
3.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4.报名验证及领取招标文件
4.1报名验证及领取招标文件:
报名时间:2016年5月20日-2016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需电话预报名)
地点:松江区龙腾路333号行政楼基建处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4.3携带材料: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13:30
地点:松江区龙腾路333号行政楼基建处 。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6.1招标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地址:松江区龙腾路333号 邮编:201600
电话:021-67791070联系人:陈雯
6.2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宛平南路381号 邮编:200032;
电话:13122646651传真:021-34250055
联系人:强珺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地址:松江区龙腾路333号 联系人:陈雯 电话:6779107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宛平南路381号 联系人:强珺 电话:13122646651 传真:34250055 电子邮箱:hugangzb@163.com | |
1.1.4 | 项目名称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松江校区第一餐厅自行车棚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松江区龙腾路333号 | |
1.2.1 | 建设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2.2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45日历天 计划竣工日期:2016 年8月25 日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4.1(1) | 投标人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 资质条件 |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 |
1.4.1(2)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房屋建筑 专业 二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
1.4.1(3) | 业绩要求 | 无 | |
1.4.1(4) | 其他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
1.9.1 |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2016 年5 月26 日10 时30 分 踏勘集中地点:松江区龙腾路333号行政楼基建处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如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16年5 月27日11 时前 | |
1.10.3 | 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 | 如需另行通知 |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6年6 月14 日13时30 分 | ||
3.1.4 | 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 ■商务标,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进行数字签名并压缩生成文件后缀名为BS4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技术标 | |
3.2.1 | 最高投标限价 | 45 万元。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
3.6.3 | 技术标页数 | 不应超过50 页(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 | |
3.6.4 | 盖章和签字要求 | 盖章页: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 盖章和签字要求: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造价人员章(或签字)并盖专用章;项目负责人章(或签字)并盖执业章。 | |
3.6.5 | 投标文件份数 | (1)商务标:正本1份,副本2份; 综合单价分析表:1份;(如需) (2)技术标:正本:1份,副本4份; (3)电子文件:全部投标文件的电子版1份,商务标备用电子文件1份。 为防止商务电子文件读取失败,建议电子文件一份为载入光盘,一份为U盘。 (4)附册: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1份(如需) | |
3.6.6 |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4册,分别为: (1)商务标,单独成册,其中: 综合单价分析表(如有)可装订在正本中(也可另行成册); (2)技术标,单独成册。 (3)电子文件:载入光盘或U盘。 (4)附册: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如有) (1)、(2)、(4)册的装订均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采用硬封面装订。 | |
4.1.1 | 投标文件包装要求 | 商务标与技术标:■不分开包装 □分开包装 正本与副本: ■不分开包装 □分开包装 投标文件电子版(含备用电子文件):单独包装 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 |
4.1.2 | 投标文件封套标记 | 招标人: (招标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 投标文件电子版封套上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版”字样。 商务标与技术标、正本与副本分开包装的,还应清楚地标明“商务标”或“技术标”,“正本”或“副本”字样。 | |
4.2.1 | 开标时间 | 2016 年6月14日13时30分 同投标截止时间,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3项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 | 松江区龙腾路333号行政楼基建处 | |
5.1.1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 |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5.1.2 | 开标前密封情况检查 | 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封口处是否加盖了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 |
5.3.5(5) | 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 □先到先开 ■后到先开 | |
6.1.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2 □是 | |
10 | 其他注意事项 | 除非特别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涉及资金均为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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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立项文件及文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标段的项目相关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中:
本标段的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本标段的代建人,或为本标段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如有)
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是指为本标段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和提供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财务监理人。(如已确定)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解答。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文件的澄清将被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1.分包
1.11.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1.2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后,投标人对该类工作应自行完成施工,不得分包。
1.11.3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本章第1.11.2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2偏离
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投标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补充招标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解释
2.2.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主动领取补充招标文件。否则,投标人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2.3.3投标人收到补充招标文件后,应及时向招标人办理签收手续或以书面方式确认其收到。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商务标
(1)投标承诺书;
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投标函附录B;
(2)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拟分包计划表;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2 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3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4投标人基本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的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如需)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严格控制在最高投标限价以内,不得超出。
3.2.2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自原投标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3.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本章第5.1.1项规定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3.4.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安排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3.5投标人基本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类似项目定义和项目负责人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项目负责人任职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如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主要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类似项目定义同本章第3.5.2(1)目,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第3.5.3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技术标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标,且技术标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3.6.3技术标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纸张规格为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A3纸),页数不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页数(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
3.6.4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图纸)宜双面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5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商务标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为准。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技术标为暗标的,投标文件应严格满足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技术暗标编制、装订及包装要求”。凡本招标文件各处涉及技术标编制、装订及包装等要求与该附件要求不一致的,均以该要求为准。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包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4.2.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4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和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准备
5.1.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1。
5.1.2开标前,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5.2拒绝接收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5.2.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2.3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1提交材料的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的(附注内容除外);
5.3开标程序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结果;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并记录在案;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合理最低价下浮范围当众抽取下浮率;
(7)投标人代表、招标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开标过程中,如电子文件与备用电子文件均无法打开的,则其投标文件将因不完整而被拒绝。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的评标代表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且不得存在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投标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3.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进行投标人评标现场答辩的,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评标现场答辩。
6.3.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6.3.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委员会中产生,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评标委员会形成的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
6.4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定标后的备案期间,如发现中标人的中标项目负责人存在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情形,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中标通知书
7.2.1在本章第3.3.1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3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7.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符合上述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除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本标段合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8.1.1有下列情况者,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1.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监督
本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监督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异议
9.6.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记录。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投标截止时间。
9.6.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答复形式可包括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标活动。
9.6.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记录;招标人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9.7投诉
9.7.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7.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章第9.6.1项、第9.6.2项、第9.6.3项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前项规定的期限内。
10.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沪建招(2005)第012号文及其他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法令,并结合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招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依据。
一、本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本次评标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总分为100分,技术标满分为70分,商务标满分为30分,分值用插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与技术标得分相加为其总得分,并按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总得分排名。如总得分相同时,则由各评委进行记名投票,得票多者,排名靠前。评标委员会将排名前二家的投标人推荐给招标人。
按“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1]第12号文”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得分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确定中标人之后,由招标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果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因故放弃中标、或因故不能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放弃中标者须赔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
1.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张页(含投标函、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投标总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投标承诺书等)均需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和表式要求盖章、签字;
2)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a.投标时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b.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c.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进行费用明细报价,其合计金额不得低于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最低费率3.3%的90%(即2.97%);亦不得超过乘以上限费率3.8%计算的上限费用。(最低费率与上限费率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明确),
投标文件中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d.社会保障费低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土建装饰工程38.42%;安装工程38.42%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2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判为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其商务标和技术标均不得参加后续的详细评审。
2、详细评审
2.1开标后招标单位会同招标人单位对商务标进行初步回标分析,由评标委员会进一步评审,并可就有关问题要求投标单位予以书面澄清。
五、商务标评分办法(满分30分)
(一)商务标得分计算方法:
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基准价得满分(30分);在此基础上,各有效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按下述公式按比例扣减:
商务标得分=30*[1-(经评审的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经评审
商务评分时的投标价不等于中标价,一旦中标,修正值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六、技术标评标方法(满分70分)
1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的正确性、合理性、先进性(15分);
2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劳动力配置计划是否合理并能满足施工需要(10分);
3 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正确性(10分);
4为确保实现工期目标、质量目标,做到文明、安全施工所采取的各项保障措施是否完整、正确(10分);
5在施工衔接工作,收尾工作上的配合安排是否合理(8分);
6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置是否合理并能满足施工需要(8分);
7企业业绩(近三年类似工程经验,2013年1月至今有两个(含两项)完成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得3分,2013年1月至今有两个以上完成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得6分)(6分)
8 售后服务及应急响应情况(3分)
(注:若各分项计分涉及无关内容扣1-2分;若各分项计分内容有明显错误的、或漏项,则其分项打分不受最低分的限制。)
(二)、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入围投标单位投标书中的技术标按招标文件要求及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各自打分,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报建编号:
标段号: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造价人员签字) (造价工程师签字或盖章并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招标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险费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及其附件《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和《上海市建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沪建市管〔2016〕42号文)执行。
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可以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2.7.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进行费用明细报价,其合计金额不得低于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最低费率3.3%的90%(即2.97%);亦不得超过乘以上限费率3.8%计算的上限费用。(最低费率与上限费率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明确)
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增值税,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规费
2.9.1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以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费率固定统一。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填报。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沪建市管〔2016〕43号文)。
2.9.2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土建部分)按该基数乘以1.96%计算;安装工程按该基数乘以1.59%计算(沪建市管〔2016〕43号文)。
注: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2.10 增值税
2.10.1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为11%。
2.10.2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2企业管理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企业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4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其他说明
3.1词语和定义
3.1.1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增值税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 增值税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11%。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
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合同)。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增值税。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
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增值税。
3.4其他补充说明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面——投标总价及投标报价总说明
4.2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4.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
4.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4.5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4.5.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
4.5.2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4.5.3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4.6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4.6.1暂列金额明细表
4.6.2材料暂估单价表
4.6.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4.6.4计日工表
4.6.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4.7规费、增值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4.8主要综合单价分析项目汇总表
4.9主要材料(设备)数量与计价表
4.10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报建号:
标段号: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签字)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可用于本工程的变压器总输出功率)。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
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4 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
。
3.工期要求
3.1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质量标准
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
次性验收合格。
4.2特殊质量要求
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防护
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
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2临时消防
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3 临时供电
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4 劳动保护
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5 脚手架
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
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文明施工
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工程师审批。
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8 环境保护
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
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
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9.1.2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3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28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9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
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 进度例会
11.2.1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试验和检验
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
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清单中。
13.计日工
13.1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增值税另计。
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
14.1.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增值税差额部分。
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
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15.3 竣工清场
15.3.1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
(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 注 |
1 | ||||
2 | ||||
…… | ||||
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2.特殊技术要求
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
章第一节第1.2.1项规定的内容,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 文 件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 录
一、商务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承诺书(原件)
投标函(原件)
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原件)
投标函附录B(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粘贴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可装订在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五)拟分包计划表;
(六)投标人基本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另册)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二、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一、商务标
(一)投标承诺书、投标函及其附录A、附录B
投标 承 诺 书(2013版)
(本承诺书装订于投标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投标。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八、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九、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
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一、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十二、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其他承诺:。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盖执业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
年月日
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投标函附录A所载明的投标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函附录A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投标函附录A载明的质量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录A、附录B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A、附录B,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建设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
单位工程名称 | 报 价(万元) | 暂列金额 | 专业工程 暂估价 | 社会保险费(万元) | 备注 | ||||||
总计 | 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 | 其他项目报价 | 措施费报价 | 规费项目报价 | 增值税项目报价 | ||||||
合计 | |||||||||||
备注: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保质量 。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安全文明措施费(万元): 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投标函附录B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2 | 工期 |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
4 |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 |||
5 | 分包 | 见拟分包计划表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元/天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8 |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 |||
9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
10 | 预付款额度 | |||
11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
12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
投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报建编号及标段号)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投 标 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号 | ||||
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负责人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且不属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投标人基本资料
投标人基本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本表类似项目定义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本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有关支持性材料的,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应附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提供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近年信誉情况
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行贿犯罪记录,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其中诉讼及仲裁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应说明相关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应附此类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
提供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就上述内容需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条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二、技术标: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和再生建材利用措施计划:建筑废弃混凝土的预计产生数量,预计排放时间,减排和单独堆放的有效措施及运输计划和要求;(按照沪建管联(2015)643号文关于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这条请大家重视)
(9)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冬季、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方案;
(10)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的规定);
(13)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4)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5)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6)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装订和包装应按附表七“技术暗标编制、装订及包装要求”编制、装订和包装。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件七 技术暗标编制、装订及包装要求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 面积(M2)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二)其他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由投标人按实际情况提供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