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费收入试行电子票据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1-11浏览次数:1215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5]29号)的要求,我校决定从20161月起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改革,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原缴费办法不变。

学费收缴方式主要以委托工商银行进行集中扣款为主。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0周到9月末,第二学期的第1周到3月末,为集中扣款收费期,财务处每周进行一次银行集中扣款;其他时间段财务处每二周进行一次银行集中扣款,学生也可以在正常报销时间到财务处办理现场缴费(现金和刷卡均可)。

重修费每学期第78周开始(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周期是五周,前三周进行银行集中扣款,后两周进行现金收费,拖欠学费的应缴清欠费方可缴纳重修费。

学生工商银行卡变更的,可到财务处报销大厅12号柜面登记。

2、“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改为“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

学生学费缴费后财务处不再提供“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由学生自行下载或打印“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简称电子票据),登陆地址为http://cwpt.sues.edu.cn:8080/SFP_Share,登陆用户名为学号,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

现场现金缴费的同学,付款时收到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缴费凭据”(没有票据号),不作为正式票据使用,仅为学生收费核对使用。

财务处收费起五个工作日后学生可下载或打印正式电子收据。

3、关于电子票据印章

学生打印的电子票据已印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电子财务专用章”,打印件可作为学生缴费证明。需要使用电子票据进行报销的,可凭学生证和打印下来的电子票据,到财务处盖“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财务处收款专用章,并作实名登记,盖章后的电子票据可作为报销单位的入账凭证。电子票据每次收费只能盖章一次,不可重复盖章,盖章后的电子票据如遗失,财务处仅提供收费证明。

请各学院务必在115日前本通知通知到学生,财务处将竭诚为学生服务。

联系人:庄亦圣

联系电话:67791315


财务处

201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