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仙路校区高职学院自强奖学金评定办法
沪工程学[2008]7号
第一条 (宗旨)为鼓励家庭经济暂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奋发学习,自立自强,特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强奖学金。
第二条 (参评对象)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逸仙路校区高职学院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 (参评条件)连续学习满一学期以上,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规定取得所选课的学分,在校期间未违反校纪校规,未受到过纪律处分,各科成绩均达到C等以上。
第四条 (等级标准)“自强奖学金”设甲、乙两等,甲等奖为800元/学年(400元/学期),乙等奖为600元/学年(300元/学期)。
第五条 (名额分配)获奖者比例依据当年学校财政专项下拨经费确定,每学期由学生处下拨名额给各学院;甲、乙两等各占50%。
第六条 (评定办法)参评人员由自荐、他荐、组织推荐方式产生。成绩计算方法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逸仙路校区高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的计算公式。
第七条 (奖项兼得)“自强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第八条(评定程序)经学院初评公示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公示后,报校长批准。
第九条(荣誉记载)“自强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强奖学金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逸仙路校区高职学院自强奖学金评定办法》(沪工程学[2005]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