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诊部接受外带药物的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9-29浏览次数:5016

按照上海市卫生局 沪卫医政(1998)128号文件规定,为保障医疗安全,对于静脉治疗应在原就诊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药品和注射液不宜带往外院使用,但应病人要求,门诊部可以为我校师生员工提供方便,接受外带药物的治疗,但病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外带药物必须是在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后所配置的药物,并在原就诊医院使用一次后方可接受,但不接受皮试药物、生物制品、血制品、化疗药物等外带药物。

2.外带皮内、皮下、肌肉注射药物,需到注射室办理转治疗手续,在注射时,护士要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切实保证安全。

3.外带静脉药物,在告知情况下,由病人自己选择,医生在病历上记载转治疗记录,病人在告知书上签名,方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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