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信息公开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我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高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所称信息,是指学校行政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工会、纪委(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信息办公室、招生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高职学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并配备1名专职人员。纪委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本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信息分为社会公开和校内公开。
第八条 本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二条 除规定的学校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方式如下: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学校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通过网上发送。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四)特殊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校
学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一)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向校长办公室提交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在线申请、电子邮件等);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四)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个人信息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等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五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校应当在校园网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网上互动栏目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上海市教委的监督检查。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如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纪委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档案馆接收各单位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各单位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制定和修改,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10-09-01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