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工 程 技 术 大 学 文 件
沪工程继[2009]7号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为规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夜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夜大学)按文学、工学、管理学三大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能理论联系实际,初步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达到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以及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全部课程的平均绩点在1.8(含1.8)以上。
2.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以上(含中)。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当年可授予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或参加PETS—3考试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所有英语四级考试成绩、PETS—3笔试成绩合格证书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六年内有效。
对于毕业当年仍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要求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报校学位委员会另行审批。
(一)外语课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为优者;
(二)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但在毕业当年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
第四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二)因违纪违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并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夜大学)按文学、工学、管理学三大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能理论联系实际,初步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达到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以及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全部课程的平均绩点在1.8(含1.8)以上。
2.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以上(含中)。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当年可授予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或参加PETS—3考试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所有英语四级考试成绩、PETS—3笔试成绩合格证书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六年内有效。
对于毕业当年仍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要求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报校学位委员会另行审批。
(一)外语课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为优者;
(二)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但在毕业当年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
第四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二)因违纪违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并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成人教育·学位·规定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09-12-10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