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工 程 技 术 大 学 文 件
沪工程教[2009]42号
关于修改《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院、部及有关处室:
为了不断完善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特对《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沪工程教【2008】59号)文件进行修改。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2008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沪工程教【2006】51号文件执行,使用至毕业时自动废止。
为了不断完善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特对《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沪工程教【2008】59号)文件进行修改。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2008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沪工程教【2006】51号文件执行,使用至毕业时自动废止。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点击下载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主题词: 高等教育 学分制 学籍 通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09-05-31 印发